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荊州市長湖保護條例

發布時間:2023-10-18來源:

 

發文機關

荊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發布日期

2018.11.30

生效日期

2019.04.01

時效性

現行有效

 

荊州市長湖保護條例

(2018年8月30日荊州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 2018年9月30日湖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批準)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長湖水資源保護和水污染防治,保護與修復湖泊生態環境,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湖北省湖泊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長湖保護、管理和利用適用本條例。

法律、法規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長湖保護應當遵循保護優先、科學規劃、綜合治理、嚴防嚴治的原則,實施形態保護、水質保護、功能保護、生態保護,實現可持續發展。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長湖保護工作的領導,將長湖保護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長湖保護協調機制,并將長湖保護所需經費列入財政預算。

荊州區、沙市區人民政府和紀南生態文化旅游區管理委員會負責所轄區域內的長湖保護工作。

市、區人民政府水利、環境保護、農業、林業、文物旅游、國土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城鄉規劃、交通運輸、城市管理、公安、地方海事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長湖保護工作。

沿湖各鎮人民政府負責轄區內長湖保護工作,明確專人負責日常管理和保護。

長湖保護范圍內的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制定村(居)民公約,組織和引導村(居)民參與長湖保護。

第五條 市長湖生態管理機構對長湖實行統一管理和保護,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宣傳、執行有關法律法規,編制并組織實施長湖保護專項規劃;

(二)組織協調長湖紀南生態文化旅游區管轄范圍的防汛抗旱工作;

(三)組織開展長湖區域的水資源保護、水環境整治、水生態修復和水污染治理;

(四)履行湖泊、濕地、水產種質資源、野生動植物保護職責和水利、港航、漁業漁政、旅游市場等監管執法職責;

(五)市人民政府賦予的其他職責。

市人民政府按照前款規定,制定市長湖生態管理機構和市人民政府相關部門關于長湖保護工作的具體職責分工辦法。

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會同相鄰地區人民政府建立跨行政區域的長湖保護聯席會議制度,協調長湖保護的重大事項。

設置長湖跨行政區域交界斷面、湖區、出入湖口水質監測點,共享監測信息,通報環境違法行為,推進聯合執法。

第七條 長湖保護實行湖長制。各級湖長是本區域內長湖保護工作的直接責任人,組織協調解決有關重大問題,對長湖保護目標任務完成情況進行督導和考核。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長湖的義務,有權對破壞長湖的違法行為進行勸阻和舉報。

市人民政府對在長湖保護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

第二章 水域及岸線保護

第九條 長湖保護范圍按照保護要求,劃分為下列兩個區域:

(一)保護區,包括湖堤、湖泊水體、湖盆、湖洲、湖灘、湖心島、內外平臺等。湖泊設計洪水位向外延伸不少于50米的區域劃為保護區。有高于設計洪水位高度堤防的,堤防禁腳向外延伸不少于50米的區域劃為保護區。

(二)控制區,是指保護區外圍沿地表向外延伸不少于500米的區域,具體范圍由市人民政府確定。

市人民政府國土資源部門會同水利部門對長湖保護范圍勘界立樁,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條 在長湖保護范圍內,禁止建設光伏、風力發電項目;在長湖保護區內,禁止建設與長湖生態保護、防汛抗災、航運與道路等公共設施無關的項目。已經建成的,應當限期拆除。

第十一條 在長湖保護區內,禁止以任何形式圍墾湖泊、違法占用湖泊水域。

市、區人民政府和紀南生態文化旅游區管理委員會應當依照長湖保護規劃,對長湖保護區內圍垸和低矮圍實施退垸還湖。

第十二條 在長湖保護區內,禁止從事餐飲、住宿、擺攤、設點等經營活動。

禁止損毀界樁、水文、氣象、航標、漁標、科研、測量、環境監測、執法船??康裙苍O施。

第十三條 在長湖控制區及拾橋河、太湖港河、龍會橋河、夏橋河、護城河等長湖主要徑流區域內,禁止建設對湖泊產生污染的項目和從事其他危害湖泊生態環境的活動。

第十四條 在長湖保護范圍內的建設項目和活動,應當符合長湖保護規劃,嚴格實行工程建設方案審查和環境影響評價。建設項目應當留足入湖通道和視線通廊。

第十五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編制長湖岸線保護規劃,實行岸線分區管理,強化岸線用途管制,清除違章建筑,取締非法碼頭、水上餐飲船舶等設施,保持長湖岸線自然形態。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

第十六條 長湖水域及主要徑流區域的水體水質根據水功能區劃要求,按照不低于國家《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Ⅱ類標準的目標采取保護和污染防治措施。

第十七條 向長湖水域及主要徑流區域水體排放的水污染物,應當達到國家和本省規定的排放標準。

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長湖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削減和控制計劃,逐級分解至區人民政府和紀南生態文化旅游區管理委員會,并落實到排污單位,實行排放濃度和總量雙控制制度。

市、區人民政府和紀南生態文化旅游區管理委員會應當采取建設人工濕地、水源涵養林、沿河沿湖植被緩沖帶等必要措施,對達標排放的污水進行減污處理。

第十八條 市、區人民政府和紀南生態文化旅游區管理委員會應當在長湖流域建設城鎮生活污水收集處理設施及雨污分流管網,提高城鎮污水收集率和處理率。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應當達到國家和本省規定的最高排放標準。

結合實施鄉村振興戰略,改造農村戶廁,建設集中或者分散的污水處理設施。采取河塘清淤、水體連通、完善水利設施等措施,加強農村生活污水治理。

第十九條 市、區人民政府和紀南生態文化旅游區管理委員會應當在長湖流域統籌建設城鄉垃圾分類收集、運輸、處理設施,實現垃圾無害化處理和資源化利用。

第二十條 市、區人民政府和紀南生態文化旅游區管理委員會應當在長湖流域加強畜禽養殖監管,劃分畜禽養殖禁養區、限養區和適養區。規模養殖場應當建設糞污處理設施,提高畜禽糞污綜合利用率。依法處置畜禽養殖廢棄物。

第二十一條 市、區人民政府和紀南生態文化旅游區管理委員會應當在長湖流域采取措施,指導農業生產者減少農藥、化肥使用量,禁止使用高毒高風險農藥。推行有機肥替代化肥、病蟲害綠色防控替代化學防治,限期實現化肥農藥使用量零增長,并進一步制定和落實削減計劃。

第二十二條 依法批準入湖的機動船舶應當配有防滲、防溢、防漏設備,防止殘油、廢油等污染物入湖。推廣使用清潔能源作為動力的船舶。

市長湖生態管理機構應當根據水環境質量保護目標和長湖保護專項規劃,建立入湖機動船舶總量控制制度。

第二十三條 在長湖保護區內,禁止新建排污口。對不能達標排放的已有排污口,應當限期整治、關閉。

第二十四條 在長湖保護范圍及主要徑流區域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向水體排放未達到國家和本省標準的污水;

(二)向水體、湖岸和湖濱帶排放、傾倒工業廢渣、城鎮垃圾和其他廢棄物,或者在最高水位線以下的灘地、岸坡堆放、貯存固體廢棄物或者其他污染物;

(三)在水體清洗車輛或者裝貯過油類、有毒有害污染物的容器;

(四)圍網、網箱、圍欄養殖,投肥(糞、餌)養殖,養殖珍珠;

(五)使用電魚、炸魚、毒魚等捕撈方法或者不符合規定的網具捕撈;

(六)其他污染水體和破壞生態環境的行為。

第四章生態保護與修復

第二十五條 市、區人民政府和紀南生態文化旅游區管理委員會應當探索建立生態補償機制,實行最嚴格的長湖水資源保護制度,堅持節水優先,對湖泊取水、用水和排水實行全過程管理,控制取水總量,維護湖泊生態用水和合理水位。長湖水位降至生態保護所需要的最低水位29.33米(吳淞高程)時,應當采取補水和限制取水措施。

第二十六條 市、區人民政府和紀南生態文化旅游區管理委員會應當對長湖及主要徑流區域進行水生態系統綜合治理,采取調水引流、河湖連通等措施,改善長湖水環境,修復水生態。

第二十七條 市、區人民政府和紀南生態文化旅游區管理委員會應當采取退田還濕、退垸還濕、封灘育草、種植護岸林等措施,建設河道濕地、入湖口濕地、湖區濕地、濱湖濕地,修復湖泊濕地生態系統。

第二十八條 長湖流域禁止獵捕和非法交易野生鳥類及其他野生動物;禁止采集和非法交易珍稀、瀕危野生植物。

長湖設立禁漁區、確定禁漁期。禁漁區內和禁漁期間,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進行捕撈和爆破、采砂等水下作業。

長湖及主要徑流區域水產養殖堅持自然增殖和人工放流相結合的原則,保護鲌類魚等水產種質資源??茖W投放水生植物、濾食性魚類、底棲生物等,修復水域生態系統。

第二十九條 市、區人民政府和紀南生態文化旅游區管理委員會應當在長湖流域采取措施,加強有害生物防治,治理水葫蘆、水花生,嚴格控制引進外來生物。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市長湖生態管理機構依法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予以處罰。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在長湖保護區內,從事餐飲、住宿經營的,由市長湖生態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從事擺攤、設點經營的,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三)項規定,在水體清洗裝貯過油類、有毒有害污染物的車輛或者容器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在水體清洗上述規定以外的車輛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 國家機關、相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長湖保護工作中違反本條例規定,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本條例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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