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機關 | :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
發布日期 | : | 2005.03.14 |
生效日期 | : | 2005.03.14 |
時效性 | : | 現行有效 |
文號 | : | 主席令第三十四號 |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三十四號
《反分裂國家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于2005年3月14日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胡錦濤
2005年3月14日
(2005年3月14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了反對和遏制“臺獨”分裂勢力分裂國家,促進祖國和平統一,維護臺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維護中華民族的根本利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大陸和臺灣同屬一個中國,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不容分割。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是包括臺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共同義務。
臺灣是中國的一部分。國家絕不允許“臺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把臺灣從中國分裂出去。
解決臺灣問題,實現祖國統一,是中國的內部事務,不受任何外國勢力的干涉。
第四條 完成統一祖國的大業是包括臺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神圣職責。
以和平方式實現祖國統一,最符合臺灣海峽兩岸同胞的根本利益。國家以最大的誠意,盡最大的努力,實現和平統一。
第六條 國家采取下列措施,維護臺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發展兩岸關系:
(二)鼓勵和推動兩岸經濟交流與合作,直接通郵通航通商,密切兩岸經濟關系,互利互惠;
(三)鼓勵和推動兩岸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交流,共同弘揚中華文化的優秀傳統;
(五)鼓勵和推動有利于維護臺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發展兩岸關系的其他活動。
第七條 國家主張通過臺灣海峽兩岸平等的協商和談判,實現和平統一。協商和談判可以有步驟、分階段進行,方式可以靈活多樣。
第八條 “臺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造成臺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事實,或者發生將會導致臺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重大事變,或者和平統一的可能性完全喪失,國家得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捍衛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
依照前款規定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決定和組織實施,并及時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第九條 依照本法規定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并組織實施時,國家盡最大可能保護臺灣平民和在臺灣的外國人的生命財產安全和其他正當權益,減少損失;同時,國家依法保護臺灣同胞在中國其他地區的權利和利益。